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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始实施建立药企商业贿赂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8日   作者:沈兰霞   文章来源:尚普咨询

  药企行贿一度成为行业的丑闻,不但损害了医药行业的形象,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还会导致药价上涨,激化医患矛盾。我国也采取了多种措施禁止和惩处药企行贿行为。最近,部分地区开始实施建立药企商业贿赂黑名单。
       有行业分析师指出:北京市最早实施药企商业贿赂黑名单。《北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正式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今后,药企一旦进入“黑名单”,其产品至少在两年内将被公立医院一致拒绝,受贿行为严重的医生轻则将被吊销其执业证书,重则将被追究刑责。
       《北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被相关机构认定或处罚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其中,相关机构不仅包括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还包括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商业贿赂行为。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会收到卫生部门的书面告知。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听证。
       一旦被列入行贿黑名单,意味着药企要付出承重的代价。“黑名单”公布后两年内,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黑名单”内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此外,如果被列入其他省级“黑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其产品作减分处理。